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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离婚协议中应写明的问题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一些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对于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当双方选择同意协议方式离婚时,双方需要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和大家聊聊离婚协议书该怎样下写才更有效?

当夫妻二人在协议离婚时,通常最为关注的无非就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也应当注意。

 

1、关于户口处理的问题

关于户口迁移的纠纷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通常也无权干涉。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才能予以办理。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户口迁移的问题也予以约定,避免将来因为户口的问题再次发生争议。

 

2、子女姓氏处理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这里主要是母亲乙方抚养子女时),想要把子女的姓氏改为和自己的一样。对于更改子女姓氏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要求子女父母一致同意的,才予以更改。因此,如抚养子女一方在日后想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否则,如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另一样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恢复。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3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会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但大多都是一个笼统的约定,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外,对于发生的一些大额的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以上就是汪旺军律师关于起草离婚协议中应予以做出约定事项的进一步补充,离婚协议的起草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同的夫妻关系在协议离婚时需要进行协商的事情也不相同。当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如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协商或者不知道该怎样更好的起草离婚协议书的,可以委托相关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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