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证据能否获得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案例
王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某某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某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某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某从老乡后了解到张某某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某某到京后通过联系张某某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某某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某某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某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分析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镖,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