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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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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魏某筹备结婚时,为了购买家具、家电等物品,向其朋友王某借款2万元,当时约定魏某在一年后还款。不久,魏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半年,魏某与李某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还款期限界至,王先生向魏某要求还款。魏某表示,离婚后财产大部分都给了前妻李某,自己暂时无力还款。王先生向怀柔148专线咨询:我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还款?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虽然魏某是在结婚前向王先生借款,是魏某婚前所负的债务,但是如果王先生确实能够证明魏某将借得的2万元钱全部用于购买生活所需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物品,也就是说,魏某将该婚前负债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就应该认定该2万元钱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可以向魏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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