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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xing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编辑:王伟 来源:中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4年结婚。婚后,李某发现赵某器官上无女xing特征,无法过夫妻生活。在李某的追问下,赵某告知李某自己因先天染色体缺少半条,且无法治愈,所以造成现在的情况。李某非常痛苦,但为了赵某的面子,一直没提离婚。2003年,李某实在不能忍受这种无xing婚姻,想要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赵某则不同意离婚。李某想要知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无xing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尚可,现已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当判决不准离婚,驳回李某的离婚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赵某在婚前对李某隐瞒了自己有生理缺陷的事实,导致李某在婚后长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李某在婚后多年一直顾及赵某而未提出离婚,现在提起离婚,证明其对目前的婚姻生活已无法忍受,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这种无xing婚姻关系已无法再维系下去,否则不仅对李某不公平,对赵某也不利。因此,本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无女xing特征,不是合法的婚姻主体,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婚姻。所以,本案不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应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并非单纯的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是首先需要通过科学手段和司法途径共同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由于先天xing染色体缺损,造成赵某无女xing的基本特征,其xing别从出生开始就已经被打上了问号。同时,这种先天xing的病症是否具有遗传xing也存在疑问。上述针对xing别属xing的甄别和对病症的判断客观上已超出了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所以,首先由医学部门对赵某的xing别及病症进行科学鉴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目前的科技手段可以胜任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把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限定在男女之间,即非男女两xing之间的婚姻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主体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如果法院只针对离婚问题进行处理而不首先考虑在如此特殊前提之下的xing别归属,则有可能产生在客观上默认了同xing之间或非异xing之问的婚姻合法存在的结果。这显然是有悖于现行立法原则的。如赵的xing别属于"非女xing",则显然与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限定的结婚主体条件不符,法院应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如经鉴定其xing别仍属女xing,但因"先天xing染色体缺损在其xing器官上的变异反映"及该种"变异反映"的不可治愈xing,已经属于《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赵某应属被禁止结婚的对象,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该婚姻亦属无效。因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涉及婚姻效力问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当然,如经科学鉴定,得出赵某属于女xingxing别且其病症不属于被禁止结婚的范畴,则法院可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作出进一步审理。

  鉴于在本案中赵某患有先天xing病症导致根本不具备xing生活能力,且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xing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法院应根据上述情况及规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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