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案例 >> 正文

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且多次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

编辑:王伟 来源:中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199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女)相识恋爱,于1991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育有一女孩。1993年起原告与李某(女)发生两性关系,夫妻感情开始疏远。为此原告与李某均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但两人关系并未中断,原告于l99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从l995年起与被告分居,并先后于l996年、l998年两次起诉离婚,被告每次均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但因夫妻未能和好,原告于2000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且多次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王某多次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和好的愿望,从保护妇女权益和对黄某进行惩罚的角度出发,不应判决离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黄某因与他人通奸,确实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但不能以此来剥夺他离婚的权利,以不判决离婚来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有悖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准予原告离婚。

 

【王伟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规定了认定的五种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l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看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二是看双方的婚后感情状况;三是看离婚的原因;四是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同时它又列举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作为判决离婚的具体标准,其中第8条规定了一种情形,即: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感情也较好,但只能证明他们过去的感情,在原告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属通奸行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恶化,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也未能使夫妻感情恢复,其已经证明无和好的可能。综合上述分析来看,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判定原则来看确已破裂。而且原告有通奸行为,也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夫妻感情破裂的第八种的情形,因此应准予原告的离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立法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当事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如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①在婚姻关系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用在实体法上强制不准离婚来惩罚过错方,这种处理方式有悖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而使双方陷人更为痛苦的境地,实不足取。在婚姻法修改前的实践中往往是通过财产分割等方式来"惩罚"过错方。最高人法院l984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9条体现了这一精神:"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利益。"在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明确赋予了夫妻一方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可以根据新《婚姻法》的第46条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自己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