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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支付

编辑:韩兰英、肖雪静 来源:天华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赵某(男)1996年6月6日登记结婚,97年10月1日生育一女赵某某。2001年起王某和赵某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跟随其母生活,期间赵某没有支付女儿抚育费,只支付女儿一年多的幼儿园费用。王某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且没有固定工作。为此,王某多次向丈夫赵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要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女儿抚养费、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女方委托我所主任韩兰英、律师周瑶代理本案,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赵某(男)1996年6月6日登记结婚,97年10月1日生育一女赵某某。2001年起王某和赵某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跟随其母生活,期间赵某没有支付女儿抚育费,只支付女儿一年多的幼儿园费用。王某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且没有固定工作。为此,王某多次向丈夫赵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要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女儿抚养费、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女方委托我所主任韩兰英、律师周瑶代理本案,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案前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王某并没有要求离婚,孩子要求给付抚养费,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家庭矛盾,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立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受理,应判决驳回孩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2001年至2003年孩子赵某某一直随赵某生活,所以要求4万元抚育费没有法律依据。孩子主张的保险金也不是生活的必须部分,在夫妻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与其母亲生活时男方也常去看孩子,也常给其母亲钱,但没有要收据,所以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法院应当驳回孩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孩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理由是:孩子的起诉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备诉权。且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方代理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37条虽然规定的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但该条的真正精神,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虽然没有离婚,但事实上双方已经自2001年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随母亲一同生活,但男方在分居期间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根本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而女方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无业,也负担不了抚养孩子的费用。即使双方没有离婚,但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角度来讲,男方也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男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二、从时间上讲,夫妻双方自2001年已经分居生活,分居后,男方没有给过其妻一分钱,当然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支付孩子2001年至2007年的抚养费是正确的,也符合客观事实,这正是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

三、男方称应当由其妻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应只由其一人承担。从证据可以看出,每月1000元的费用根本不能满足孩子平时学习、生活所需。如果法院判决由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而孩子的其他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等费用都由女方个人支付,由此可见,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但并不是抚养孩子的全部费用,根本不存在由上诉人一人支付抚养费之说。

四、男方称自己只是某公司一名业务经理,每月工资1200元,这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男方是该公司总经理,其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其自称每月1200元的工资是为逃避抚养义务而制造的假象。


【判决结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孩子赵某某起诉是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义务。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被告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原告母亲收入较低,原告的生活学习方面需求难以得到保障,被告具有较高收入应当在原告的现阶段给予其全力的支持。被告以与原告代理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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