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老公有外遇,双方于2003年2月(孩子出生5个月时)协议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2005年7月起,男方又有了新女朋友,加上身体不好,女方担心影响孩子成长,想把孩子要回来由我抚养。女方能否要回孩子,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