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纪方诉白书红变更抚养权纠纷上诉案
(2010)郑民一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纪方。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书红。
委托代理人王耀邦。
上诉人杨纪方因与被上诉人白书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于2001年5月16日生育一子杨浩天,2007年7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杨浩天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原、被告又再婚,原告和现任妻子生育一女,被告和现任丈夫也生育一女;2009年9月11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杨浩天的抚养权,改为由原告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杨浩天的抚养权,但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纪方的要求变更儿子杨浩天抚养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