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夫王某忙于工作对女儿不闻不问,前妻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变更为宋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王小(化名)由被告抚养。因被告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女儿随被告生活不到半年就到原告处与母亲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女儿所有的花销均由原告支付,故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应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确定抚养人为原则;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之女王小长时间与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应当由原告抚养为宜;经征询王小之意见其亦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对王小生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根据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酌情考虑。
综上,法院判决自二00九年二月起,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王小变更为原告宋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三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