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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关系应付后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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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钟义明系荣昌县盘龙镇永陵庙村九社村民,现已66岁,与被告钟希根属叔侄关系。一九七二年,被告父钟义超与原告钟义明(同胞兄弟)口头商定将8岁的被告钟希根****给原告,商定被告仍随被告亲生父母生活居住,但由原告钟义明给付被告钟希根读书所缴纳的各种教育费用。被告生父****被告的原因是被告生父母共育有五个子女,他们已无力抚养太多子女,而原告仅有一女儿,按农村风俗,女儿长大成人要外嫁,原告怕老了无人照顾,故****被告。尔后,原告按协议给付被告从小学开始的各种教育费用,直到被告高中毕业。一九八一年,被告(被告当年仅17岁)结婚后与其妻搬至原告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共同劳动,并以父子相称。一九九二年,被告钟希根另建新房,原告旧房部分垮塌,残余部分由被告拆除。原、被告仍共同生活居住在被告新建房中。一九九九年,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后,双方关系恶化,原告离家与其女儿居住。为此原告以解除****关系并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教育等费为由诉讼来院。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本系有血缘的叔侄关系,原告与被告生父母商议口头****后,原告也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被告在婚后又搬入原告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并以父子相称,形成了事实上****关系,其****关系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关系应予以准许。对原告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被告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费。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关系;判决被告钟希根每年给付原告稻谷六百斤,人民币三百元,至原告终年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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