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些人既做和尚又结婚生子,但侍候了佛祖却得罪了妻儿。3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和尚的妻子起诉要求与和尚离婚的案件,并判决不准离婚。
章某(男)婚前就在外地寺庙做和尚,2002年3月,经人介绍与姚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章某继续外出做和尚,同年12月28日姚某生了一个儿子。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还不错。但由于章某长期在外对家庭顾及不多,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姚某于2005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与姚某婚前基础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均尚可,章某因工作关系长期在外,对家庭顾及不多,引起夫妻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彼此求同存异,多从家庭和子女的角度考虑,共同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姚某要求与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丁培培 孙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