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问:在领取结婚证那天,老婆听说我名下的房产已由父母全额出资,便在民政局耍脾气。当时我怕影响不好,就办理了赠予房产的公证,赠予一半给她。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如果离婚,是否可以追回赠予给老婆的房产份额?
网站编辑回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在婚后将房屋赠予给配偶,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房屋已经过户或做了公证赠予的,则不能任意撤销。
二、如果没有做公证赠予且房屋尚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