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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婚前财产的股票、存款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林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236号)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对公积金、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汽车及牌照、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关于财产处理,原、被告均要求将各自及对方在银行等帐户中的余额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被告名下公积金余额22,896.66元、工商银行的尾号6710的卡内余额10,282.61元、建设银行的尾号9534的工资卡内余额7,486元,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对被告婚前及婚后持有哪些股票,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及举证应承前启后,但被告未能具体说明并拒绝回答其婚前持有哪些股票,故本院无法区分婚前还是婚后股票,且目前被告在股票帐户中的股票数为零,故本院对被告股票帐户中的余额231,794.37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被告于2015年6月9日在工商银行的尾号6871的卡内取款500,000元,虽被告称系其婚前存入属婚前财产,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未说明该500,000元的去向,故本院认定该500,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进行分割。

    陈立家律师点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婚前财产的股票、存款,不能清晰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会认定相关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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