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236号)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对公积金、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汽车及牌照、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对长桥四村房屋性质的认定,从出售罗秀路房屋的时间和价格与购入长桥四村房屋的时间和价格看,时间上具有连贯性,罗秀路房屋的出售价也明显大于长桥四村房屋的购入价,结合双方的承诺书等,本院认定长桥四村的房屋系原告变卖了婚前财产所购,仍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陈立家律师点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婚后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的价款,能够证明用于购买其他房产(即变卖了婚前财产所购),且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大于婚后购买房产购入价的,仍系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