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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产权归属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李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7)闽0206民初7446号)

法院观点:
    “李某主张其在离婚时对案涉房屋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误认为该房屋系林某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后由林某父母全额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林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林某的赠与。结合《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李某实际上也取得了该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项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李某主张对房产性质存在重大误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陈立家律师点评: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相应产权应当归于该子女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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