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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解读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判例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小丽因婚内出轨并生子,应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张三与小丽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孩。小丽在张三外出务工期间又生一男孩。后因众人议论纷纷,张三最终从小丽口中得知男孩系小丽与第三人李四所生小孩。2019年7月经司法鉴定,确认第三人李四为男孩的生物学父亲。据此,张三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与小丽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张三共同生活,并由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小孩,造成矛盾,被告小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小丽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侵害了原告张三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张三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20000元。婚生女孩随张三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该规定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本案中,被告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侵害了原告张三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原告张三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小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小丽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张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张三可以要求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陈立家律师解读,关于赔偿金额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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