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儿子作为孙子的法定抚养人,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孙子一直由其两人抚养照顾,李女士和韩先生将儿子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二人代为抚养孙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张先生支付16.9万元。
原告李女士和韩先生诉称,李女士和韩先生系本案被告张先生的母亲和继父。儿子张先生与前儿媳刘女士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即小张和小小张。201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由张先生与刘女士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其中小张是由张先生抚养的,但是张先生作为小张的法定抚养人和法定监护人,一直未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小张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李女士和韩先生共同生活,由二人抚养照顾。张先生离婚后长期拒绝与家里联系。张先生作为小张的法定抚养人,应实际承担李女士和韩先生在抚养照料小张期间所花费的费用,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陈立家律师浅析,该案案由系无因管理,原告主张支付无因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前提要件之一即祖父母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对于抚养孙子女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归于谁,在这点上是需要举证明确的,有了这个前提,所产生的费用结合客观上为了并有利于被告利益,该案最终判决被告应付款项是完全正确的,且客观上维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