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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共同财产获刑

编辑: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 来源:法制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胡某的前夫孙某因为在离婚期间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及串通人毕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2020年初,胡某向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报称,其与前夫孙某在离婚期间,前夫与他人串通,捏造事实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及《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9992月,胡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3年, 胡某与孙某感情破裂,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法院判决离婚。

20141月,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孙某伙同毕某某、杨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的裁定致使其负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0143月,孙某再次使用该手段,通过虚假诉讼,将其名下的三处房产,抵债给杨某,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杨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利用法院公信力,通过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方式虚构债务,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城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杨某、毕某某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2020616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孙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毕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1年,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诉决定。

民警介绍,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就是这颗细胞的核心。虽然在我们的传统习惯当中有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理念,但逐年上升的离婚率和因离婚而产生的诸多纠纷却不是单纯的美好理念所能改变的,而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当中,不仅涉及到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更多的问题恐怕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警表示,在离婚诉讼当中,曾经最亲密无间的双方已经到了对簿公堂的程度,能更多地为自己争取到财产利益也在情理之中,但当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会让自己精心设计的巧局破灭,而且换来的可能是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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