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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有du博恶习而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编辑:李晓萍 王志勇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案情明知朋友有du博恶习依然借钱,催要还钱无果后,要求朋友妻子共同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朱某与储某是夫妻。朱某常年迷恋du博,且还会向朋友借钱。2018年,朱某陆续向朋友张某借款20余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由于朱某一直未按时还款,20202月,张某便将朱某及其配偶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庭审中,张某称,其与朱某原系同事关系,非常要好,其知道朱某有du博恶习,朱某曾经还要邀请他一起参与du博。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案涉的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且张某在明知道朱某曾有du博恶习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借款项。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某主张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种情形,在未“共债共签”且未得到非举债一方追认的情况下,如所借款项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借款数额较大,债权人不仅没有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而且在明知借款人有du博等恶习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借款项,则非举债一方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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