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中院:伤者未注意安全,与马匹管理者按四六比例担责
人民法院报讯 近年来,传统的中式婚礼越来越流行,婚庆公司为迎合客户的需求在提供传统婚礼服务过程中,增加了如骑马、抬轿等个性化项目,但在服务过程中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滋生出许多纠纷。重庆市武隆区一村民冉某参加同村村民罗某的婚礼,因抢红包人群情绪过于激动,马匹受到惊吓,冉某被马踢伤。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冉某自担责40%。
罗某与武隆区某摄影服务部(以下简称摄影服务部)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摄影服务部提供包含接亲所用的花轿、轿夫、马匹等的婚庆服务。婚礼当天,新郎罗某骑着摄影服务部提供的马,接新娘回到自己所在的村口,向围观的群众抛撒红包。同村村民冉某在抢红包时不幸被受惊吓的马踢伤。冉某要求摄影服务部赔偿未果,将摄影服务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摄影服务部辩称,冉某受伤与其提供的婚庆服务无关,其对冉某因自身抢红包被摔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提供婚庆服务过程中无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也未造成任何人伤害,且其对所雇请的马匹和马夫均尽到了管理和警示义务。冉某不顾自身安危参与群体性抢红包导致被摔伤的后果发生,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冉某受的伤是否系马踢伤无直接证据证明,但是冉某外伤表现为头颅正位鼻骨见撕裂伤(受伤部位为脸部凹陷处),结合现场视频、入院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冉某在抢红包时因离马太近而不慎被马踢伤的情形具有高度合理性。摄影服务部工作人员未能劝阻人群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冉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冉某在拥挤的人群中积极争抢红包,未能保持与马特别是马尾部的安全距离,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酌定由摄影服务部承担60%的责任,冉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摄影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冉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所受之伤系其在抢红包时被摄影服务部的马踢伤的事实存在,而摄影服务部并未举示相应充分的证据证明冉某之伤系其自己摔倒所致,故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冉某系被摄影服务部的马踢伤并无不当。摄影服务部作为马的管理人,未能劝阻马旁边的人保持安全距离,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对其被马踢伤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责任比例划分于法有据,亦无不当。
(杨丽彦)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