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婉瑶 刘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9年5月,严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7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12月,严某认为魏某是利用感情骗取钱财,与魏某分手。在此期间,因双方分隔两地,严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数次向魏某转款合计3.1万元,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为魏某购置价值1.09万元的手机一台。分手后,严某要求魏某归还相关财物,魏某未予归还,严某遂将魏某诉至法院。
严某称,恋爱期间,魏某以各种理由找其要钱,是利用感情骗取钱财。魏某辩称,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财物应视为赠与,未曾索要或收受过严某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严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向魏某转款,购买手机等行为,均系其自愿;部分转账金额包含特殊含义,如520元等,可合理推知为严某向魏某赠予合理范围内财物的行为,系其为发展、巩固双方恋情的方式之一;严某转款等行为没有侵害他人权益,魏某接受钱物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应认定魏某不当得利。同时,严某认为其向魏某转款、购买手机,系基于对方的索取或胁迫,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严某要求魏某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财物4.19万元的请求,华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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