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对于房产、汽车等财产的分配达成共识,却因一只宠物犬归谁僵持不下。日前,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前不久,王某决定和妻子赵某离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作为宠物的拉布拉多,双方都抢着要。
王某认为,宠物犬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则称,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它遛弯,它已成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1062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并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可适时探望。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王某和赵某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车归王某所有;王某向赵某补偿30万元;宠物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这个概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将其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