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会给对方赠送些礼物或者发红包等,一般来说,双方之间的这种互赠行为所涉金额也不多,但有时也会出现一方在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多次赠与一些贵重的物品或者给与大额的转账,那么,对于这些恋爱期间的花费,如果将来某一天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手后,还能否要回来了?让我们先看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女孩赵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底,赵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愿望清单一份。2020年愿望清单,愿望清单涉及一些贵重物品,赵某换队张某说,实现我的愿望清单,我就嫁给你。
张某看到赵某嫁给他的许诺后,不顾自身经济能力,为了实现赵某的“愿望清单”,张某通过贷款、向他人借款等方式为赵某购置奥迪汽车、华为手机等,共花费近三十万元,期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赵某提出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财物。赵某辩称双方系情侣关系,张某的行为系自愿赠与,且已实际交付,故其不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恋人之间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小额赠与,多以无偿为特征,但大额赠与通常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本案中,张某在与赵某恋爱的六个月的时间里面,为赵某付出了近30万元的财物,该金额超出日常交往的范围,且赵某作出过实现其愿望就嫁给张某的承诺,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视为张某希望双方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不能界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金额,法院根据双方恋爱的时间、本地消费习惯、赠与财物的性质,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转账的情况,酌定赵某返还张某20万元。判决后,张某、赵某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远超赠与一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视为是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男女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择偶观,审慎对待终身大事。爱情理应是简单而纯粹、幸福而美好的,不该成为获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