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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解除夫妻关系与他人同居5年,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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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解除夫妻关系与他人同居5年,是否构成重婚罪?

 

  未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王某某与文某某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五年,某人民法院认定二人已经构成重婚罪。
    2002年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文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等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妻子报案,二被告人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和妻子于1984年结婚,育有三子。2001年认识文某某后与文某某恋爱,之后和文某某住在一起,并与文某某生有一子,期间一直没有和妻子离婚。2005年和文某某一起在东小口租房子住,房东和邻居都知道其和文某某是俩口子。被告人文某某也承认,从2002年开始其和王某某一起共同生活有五六年的时间,住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一出租房内,并生有一子,从开始其就知道王某某有妻子,王某某一直没有离婚。其和王某某的关系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只是没有结婚证。

    在开庭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文某某均否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指控。但周围邻居证实,王某某和文某某是2003年六七月份住到东小口村的,当时俩个人带了一个小孩。文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居住,一直住到现在,他们俩一起住,一起生活,一起过日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文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态度,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文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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