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关系的成立第三章 ****的效力第四章 ****关系的解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关系,维护****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应当有利于被****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人和****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人只能****一名子女。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人无子女和****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