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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老保险新政出台 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编辑:劳动律师 来源:劳动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记者近日获悉,《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简称事保,不含公务员)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出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相比,该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南京自1994年建立“事保”体系,至今参保单位已有近千家,参保人员4万余人、离退休人员1万余人。即将施行的“事保”新政策从参保对象、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等方面作了新调整,与《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具体细则也将于近期出台。

  参保范围限定四类人员

  新政: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单位中的下列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收自支、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其他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还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宁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解读:目前南京“事保”的参保人员范围比较“粗线条”,也含糊不清,除了南京市、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非在职聘用干部和合同制职工外,还包括计划内临时工。而此次改革,则强调参保对象必须是“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

  缴费比例将向“企保”看齐

  新政:缴费单位按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22% 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适时降低为21%;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5%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逐步提高,最高不超过8%.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解读:目前,对于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来说,参保单位、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3%、4%缴费。对于退休职工,单位仍需按23%缴费,个人不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的一项调查,目前“企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之比)平均水平在80%左右,而“事保”退休人员的替代率平均水平在90%—95%之间。为了缩小这种差距,今后“事保”与“企保”将逐步接轨,首先将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有了大调整

  新政: 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单位应以参保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解读: 今后,与“企保”一样,参加“事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将包含了其所有的收入,包括奖金、补贴、加班费和各项补贴。

  链接(L)三类事业单位可补办参保手续

  从6月1日起,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规定补办参保手续:1994年前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4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前成立的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应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及个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离退休人员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支付范围。

  现代快报·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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