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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否对劳务派遣员工适用特殊工时?

编辑:卢翠新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咨询者问:我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从事的岗位适用什么样的工时制度,后被派遣至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工作中长期存在加班,而该建筑公司以我从事的岗位从事不定时工作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请问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卢翠新律师解答:

 

不定时工作制作为特殊工时制度的一种,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特殊工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因为其本身没有工作岗位,无法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基于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由于特殊工时是针对岗位而审批的,因此,若派遣员工从事的是获批的特殊工时,那么,派遣员工应当适用于用工单位获批的特殊工时。

 

但是,特殊工时能适用于派遣员工,除了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还有一个前提,即派遣员工被明确书面告知其从事的岗位属于特殊工时。仅仅获得批准,但是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那么,派遣员工并不当然适用于特殊工时。

   卢翠新律师提醒,对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申请审批特殊工时与书面告知派遣员工特殊工时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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