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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如何理解代通金?

编辑: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代通金”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用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替代通知期工资作为请求的表述,主要指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30日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被立即解除时寻找新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补偿利益。这和经济补偿金略有差异,经济补偿金是对过往在单位工作年限下所做贡献的补偿。 
  
  1、并非企业未提前30日解除均须支付“代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五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关于可以获得代通金的唯一条款。除该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各种合同终止等。均不需另支付“代通金”
 
  2、“代通金”的支付标准一般为上一个月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虽规定了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却未明确是哪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了明确: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关于“上一个”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当严格从法条文义角度理解,法条中规定系“上一个月”,即应当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上一个月为准。
 
  3、“代通金”的支付标准特定情况下为月均工资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有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代通金”可能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利,导致显失公平。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五条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综上,代通金的标准应当反应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水平。对于一些根据销售业绩来计算工资的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能反应其正常的工资收入,以此作为代通金的标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均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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