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佣条例》内有关欠薪的最高刑罚,将由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今日起生效。
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表示,提高最高刑罚可向雇主传达一项清晰的信息,即欠薪是严重罪行。
张建宗说,雇主有法定责任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雇佣条例》第23、24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张建宗指出,劳工处十分重视违例欠薪的问题,除提高最高刑罚外,会继续巡查及严厉执法。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会检控违例欠薪的雇主,因此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劳工处近年加强打击拖欠工资的雇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传票由2002年的139张,增至2005年的587张,升幅超过320%.今年首两个月,被定罪的有关传票共录得96张。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