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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获批,原则未改变

编辑:郭晋晖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获批,原则未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审议并获原则通过,草案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常凯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实施条例(草案)》并未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变动,只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波澜

  今年5月8日,《实施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布,并于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吸取民众意见后,《实施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及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前在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获得高票通过。今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从颁布到实施这一年多时间内,《劳动合同法》激起了企业层面的层层波澜。

  从去年的华为“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风波,到沃尔玛辞工事件,再到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张茵建议取消无期限合同条款,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应对之策层出不穷,更有一些企业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肯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会议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不能指望劳动关系

  发生根本改变

  “企业可能对这个《实施条例》充满了希望,认为它会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劳动者保护的立法精神,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常凯表示,一部法律颁布之后,从法理上来说就不能修改了,如要修改必须启动修法程序,否则任意修改是违法的。

  《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最受关注的就是列出了14种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民众认为草案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本意,而企业则从中看到了“希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也曾公开“辟谣”说,《实施条例(草案)》不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不会改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他解释说,这14种条件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实施条例(草案)》只不过将散落于各条文中的内容集中在一起表述。

  常凯表示,虽然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但实际上该法对企业的约束是非常有限的。劳动关系从法外运行到法内运行,对企业经营肯定会有一些影响,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好处的。

  但常凯也对本报记者表示,不能指望《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律法规颁布后,中国的劳动关系就会发生根本改变,“执法问题、工会作用、雇主意识的改善都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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