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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晚育假
来源:
上海法律网
作者:
陈志群
上海关于晚育假的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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