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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晚育假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关于晚育假的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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