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法常识
>> 正文
上海晚育假
编辑:
陈志群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关于晚育假的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