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育假

  上海关于晚育假的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推荐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