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如何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茧自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其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还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障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放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记录。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全年社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