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