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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期限,能否向法院起诉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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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期限,能否向法院起诉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同于其他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须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未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不能直接将争议提交法院。

《劳动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争议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第八十三条规定,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争议的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那么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对此,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之前,先要进行程序审查,即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确实超过法定,如果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奶妨碍权利的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确实超过期限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没超过期限或者已经超过但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错误,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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