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情】
家住大渡口区的周先生自2007年6月25日受聘于某机械制造厂任数控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机械制造厂也未给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0月12日,周先生因机械制造厂强迫元旦加班,且不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故委托重庆法律服务网劳动法律师廖正远代理向重庆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即机械制造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等。
高新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根据周先生在该机械制造厂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并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机械制造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周先生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该机械制造厂支付其未与周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000元(即11个月×5000元)。
【法院审理】
被申请人机械制造厂不服上述裁决书,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周先生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于用人单位(案件原告)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审判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多可主张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机械制造厂最后服判并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判决理由】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机械制造厂未与周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年10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机械制造厂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