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来不少企业客户咨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现张宇晟律师总结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反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双方明确约定了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两者具有以下相同点:
1、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相同,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终止。对于企业客户来说,无论是过失性解除还是无过失性解除,只要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法定要件,即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相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条件、经济补偿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所以企业没必要想方设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两者主要区别是:
1、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2、在企业进行经济型裁员的时候,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张宇晟律师认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与国际接轨,将该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常态化。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减少用人单位频繁换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