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份到期,但公司无故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我难以寻找新的工作,应该怎么办?
张宇晟律师答复,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因此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文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劳动者开具。如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主要指的是因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重新择业的工资收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