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是一名协保人员,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做财务,并与该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务协议。当前这家单位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因此提出要与陈女士解除劳务协议,却以我们之间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我经济补偿。请问是否合理?
张宇晟律师答复,根据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规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以下3个劳动标准:1. 工作时间规定;2. 劳动保护规定;3. 最低工资规定。关于解除劳务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由劳务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建议各位协保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完善经济补偿条款,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人士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