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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计算举例

编辑:卢翠新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问题】2009年6月,刘星通过社会招聘入职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他的职务是华东地区的销售主管,月薪25000元。2012年5月公司由于经营战略发生调整,决定整体搬迁至江苏南京。在未与刘星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将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粉丝们来算一算,刘星可获得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的具体数额分别为多少?

 

      A.38979元,25000元

      B.38979元,12993元

      C.75000元,25000元

 

 

【正确答案】A。这道小题目考核大家对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的了解程度。 首先来看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法律上对经济补偿有一个上限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以本案例中,2011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刘星的月收入为25000元,超过了三倍的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3=12993元)。所以计算刘星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为12993元,而他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为:12993×3=38979元。这样就排除了选项C。再来说说“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由此可知,“代通知金”没有像经济补偿的上限规定,刘星的月工资为25000元,而他可以获得的一个月“代通知金”数额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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