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合同时,劳动关系的确认
未订立合同时,劳动关系的确认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通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亦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