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裁员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可以依法实施裁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协商功能,提供协商空间,增强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具体表现在,生产经营状况困难程度的界定、裁员前应采取的补救措施等都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裁员方案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并规定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