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法常识
>> 正文
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
编辑:
劳动法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劳动者时才能约定试用期,单位与你续订合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