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示满18周岁者。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4]498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岗地面采石业;
9、森林业中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搞、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的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