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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收入?

1、加班加点工资(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

2、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培训费等);

3、特殊工作环境津贴(高温、有毒等);

对于最低工资的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还是实际发到手的工资,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主要涉及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如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否归于最低工资标准当中。

 

三、不同省市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北京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最低工资是实际发到手的工资。

 

上海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第一条: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北京市一致,对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在内,最低工资为实发工资。

 

江苏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第二条: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社保没有排除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但劳动者按照下限缴存的公积金不包括在内,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对此,用人单位的人事同事应予以注意。

 

通过上述几个省市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可以发现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省市的规定不一,所以用人单位在涉及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时,应查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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