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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受伤,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建筑工地的用工形式常见现状基本上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总承包建筑工地,然后各块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包,包工头再雇请工人干活,包工头个人并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质,他们大部分也是挂靠在其他建筑公司名下进行劳动,包工头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质,其招用的建筑工人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是危险易发生的地方,当工人们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应赔偿,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1建筑工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工人和招用自己的包工头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人施工时受伤 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建筑工人在工地因施工原因受伤后,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此时能否认定为工伤?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上述规定为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认定工伤问题作出了特殊的拟制规定,不再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为农民工申请工伤提供了很大的法律依据。

综上,建筑工人因施工原因受到伤害时,存在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但仍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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