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对于员工在上班期间请假回家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上班期间请假回家后及事情结束后返回公司的途中能否视为上下班途中,如果认为是上下班途中,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做了列举: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相关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申3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经查,本案常×在上班期间,因私事办理了请假手续而外出,其在返回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其本人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常×请假回家后又返回单位而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常×请假回家后又返回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本案中,常×虽请假1小时回家办理私事,但其从家里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因此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评析: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关于“上下班途中”的4种认定情形,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伤提供了依据。该规定认为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核心要件为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对于“上下班途中”做了扩大解释,从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笔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用工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