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及时进行了理赔。后王某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应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并且王某的损失已从保险公司得到了弥补。
王某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两种保险的差别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由用人单位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
劳动者注意
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并不能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遭遇工伤后,王某获得雇主责任险理赔,意味着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保险合同,但并不等于王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也不等于王某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