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工作者离职前没有做职业病体检,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用人单位与职业病危害工作者之间签订的解除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系无效协议。该观点有最高院2017年第5期公报案例(2016)沪02民终7986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