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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署合同的二倍工资。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需明确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仅指纸面的,采用其他形式载明,且可随时调取用也属于“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关于这个问题,人社部门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2020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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