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有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也有法院判决驳回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似乎应当赋予劳动者被迫解除权。但是实务中,代缴社保往往是为了解决异地用工的社保问题,用人单位并无违法的恶意,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的权益并没有受损。因此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要求纠正,用人单位未纠正的,劳动者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为避免用工管理风险,尽量不要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迫不得已需要委托代缴的,用人单位应事前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达成并签订协议后实施。